问题 | 安置房的房产证是否可以加名字? |
释义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示范文本,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对于安置房的产权变更,如果在核发产权前想加名字,需与拆迁人协商;如果在核发产权后想加名字,可通过买卖或赠与行为实现,类似于私产房屋。 法律分析 安置房是指原房屋被国家征收后,通过实物补偿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所以也叫“还迁房”。这个房屋的权属性质是根据拆迁政策而定的,一般会约定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如果安置房核发产权之前,想加名字,就需要与拆迁人进行协商,如果拆迁人同意直接变更拆迁协议的主体,那就可以加上新的名字,如果是核发产权证后想加名字,与一般私产房屋加名字是一样的,如果是夫妻关系就很容易,如果是其他人,就要通过一个买卖或赠与行为来实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拓展延伸 安置房产权登记是否允许添加共有人名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置房产权登记,通常是以安置户为名义进行登记的。在一般情况下,安置房产权登记不允许添加共有人名字。这是因为安置房属于政府或相关机构为解决特定群体的住房问题而提供的,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安置房产权登记一般只会登记安置户的名字,不允许添加其他共有人名字。然而,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办理登记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安置房产权登记一般只允许以安置户名义进行,不允许添加共有人名字。安置房是为解决特定群体住房问题而提供的,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办理登记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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