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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宝鸡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释义
    1、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40万元提高为5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30万元提高为40万元。
    2、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商转公、再交易住房的,缴存人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缴存人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
    3、、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商品房房租提取的,提取额度由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4、调整时间。以上调整事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阶段性政策,将依据资金流动性风险动态调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9月30日的决定,从10月1日起,我市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公积金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20年为例,利率下调后每月少还约30元,总体少还7200多元;以公积金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30年为例,利率调整后每月少还40多元,总体少还14700多元。”
    法律依据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第三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四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借款人为抵押人;具有担保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为保证人;受托银行为贷款人。
    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1.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较少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账户余额≤0.5万
    贷款额度≤15万
    0.5万<账户余额≤1万
    贷款额度≤20万
    1万<账户余额<2万
    贷款额度≤25万
    2.借款人账户余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5倍)×缴存时间系数
    连续缴存时间,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
    缴存时间系数0.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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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