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的房屋,可要求返还吗? |
释义 | 赠与的房屋,可要求返还吗去年5月开始,已婚的张某与未婚女胡某同居。在同居过程中,张某赠与胡某房屋一栋,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将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胡某。今年年初,两人关系破裂,张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判令胡某返还上述房屋。分析:张某赠与胡某房屋的行为显然是在履行赠与合同,希望赠与合同发生现实的法律效力,张某的赠与行为可以解释成附接触条件的行为。但是,由于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因此条件违法而导致整个法律行为违法。该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由于本案中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房屋已经完成了登记,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原给付人无权请求返还。专家意见:赠与合同要慎立杭州市公证处副主任金涛认为签订房产赠与合同一定要慎重。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来说是不能轻易撤消的,除非房产产权还未转移,合同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的时候,赠与合同才会失去法律效应。现在不少老年人会把自己惟一的房子给子女,经常会办理赠与合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要慎重,因为一旦赠与合同生效,老人就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金涛认为老人处理惟一房产产权比较好的办法是用遗嘱的形式,因为遗嘱是在老人过世以后才生效,可以避免一系列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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