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刑事审判中,被控罪名不实是一种常见的情况。被控罪名不实指的是被控告的罪名与事实不符合,或者是被控告的罪名不能构成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权利进行自我辩护。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罪名的不实,或者是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也可以通过质证控方提供的证据来辩护自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有权对控告他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辩护,并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答复,但是,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依法询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质证人证言应当与案件有关,符合事实,不得夹杂个人意见和推论。” 总结: 被控罪名不实时,被告需要充分利用自己的辩护权利,并提供证据来证明罪名的不实或者自己的无罪。如果证据不足,被告可以通过质证控方证据来辩护自己。同时,被告也有权利保持沉默,不作任何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