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上记载的金额与交付金额不一致如何认定实际借款数额 |
释义 | 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就是实际出借金额的话,以借款人所证明的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出借人向第三人交付借款的情形可以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的,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出具借条给出借人,但出借人将借款汇给案外第三人,在有证据证明该交付行为系借款人认可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法院到底支持多少金额的现金借条 没有金额限制,只需要证明有借贷事实就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谁清偿 债权人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由名义借款人清偿债务,名义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债权人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由实际借款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银行贷款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该怎么办 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不成为借款人的抗辩理由。 但是,借款人向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完成清偿义务后,实际出借人向借款人再要求清偿的,可能就需要打官司了。 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性质如何认定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没有特别注明或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身份的第三人签字,不能认定为保证人。 该内容由 龚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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