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扰民型寻衅滋事 故意噪音扰民,情节严重的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扰民”这属于故意制造矛盾、故意制造不和谐因素、故意滋事、无事生非。所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但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犯罪之一。根据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罪。对于轻微的、无害的挑衅性、煽动性行为,只能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挑衅滋事罪的起点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个定罪的案件,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个非定罪的案件,或者相同的情况,刑期增加六个月。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一项轻微伤害,刑期将增加6个月至1年;每增加一处轻伤,刑期就增加两个月。强行征用他人财物或者擅自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每增加200元,增加1个月的刑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挑衅、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强行或者擅自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三)在公共场所闹事的。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的。 对多次有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