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现阶段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1、这符合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初衷。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本意义,就是为了使构成群体的业主实施民事活动制度化,并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公共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2、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技术上能够通过诉讼担当的理论予以合理化。虽然诉讼主体原则上以权利主体为限,以避免无谓的诉讼,但是现代诉讼法存在着诉讼实施权与实体利益分离的现象,而诉讼担当即为著例。3、既然《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的职责,就应当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否则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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