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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叫拘传和留置?拘传和留置能否同时使用?
释义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留置盘问适用于以下4种情形: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械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只能适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不得连续使用,拘传时间届满,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二者的适用对象、时间规定均不相同,因此这两种措施不能合并使用。
    一、公安机关适用拘传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拘传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公安机关对需要拘传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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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8: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