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行政拘留,自己可以带生活必需品及少量现金。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时,会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于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