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公司可以用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进行招投标吗? |
释义 | 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其他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证件不计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资质和业绩都不能互相使用,同时投标也不允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中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其他公司或子公司的证件不予计分;以总公司名义投标的,其他分公司、子公司的证件不计分。【法律依据】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招投标关系:资质共享的合法性与限制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招投标关系涉及到资质共享的合法性与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母公司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参与招投标活动。这种资质共享可以为母公司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灵活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子公司的业务能力和知名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资质共享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避免滥用权益或操纵市场。此外,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特定的限制和规定,如资质转让的审批程序、资质共享的时限等。因此,母公司在利用子公司资质参与招投标时,应谨慎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性与透明度,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 结语 母子公司之间的资质共享在招投标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限制。利用子公司的资质可以为母公司提供更多机会和灵活性,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子公司的业务能力和知名度。然而,资质共享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避免滥用权益或操纵市场。母公司在利用子公司资质参与招投标时,应谨慎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性与透明度,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