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密法规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基本内容如下: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承担与定密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主要是: 1、对承办人拟定密级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或者组织定密业务培训; 2、对本机关、本单位无权定密的事项,按照申请定密的程序,报请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受理并答复有关方面提出的定密异议; 4、就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或加强和改进定密管理工作,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等。 综上所述,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单位可能根据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对定密责任人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定密责任人调整变动的,应当重新履行指定和报备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