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陪嫁品给付发生于双方登记之前,应属于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陪嫁品给付发生于双方登记之后,鉴于嫁妆本身就带有专属赠与女方的特点,应认定为仅赠与给女方个人的财物,属于女方婚内获得的专门赠与给自己的财物,属于个人财产 除非,赠与人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双方的除外 在嫁妆认定为属于女方财产的情形下,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