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著作权中的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承租人作为作品副本的合法买受人,根据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则,有权使用、租赁作品副本并收取一定的报酬,他人无权干涉。作品租赁权似乎是物权的一种限制,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结果。事实上,在现有的民法理论中,可以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赋予著作权人租赁权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著作权人之所以被赋予租赁权,是因为作品的复制品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承租人租赁作品的复制品实质上是租赁附在载体上的作品。作品的所有人,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七款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