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地下钱庄通过设立海外公司来进行非法活动,如逃避监管、洗钱和走私等,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在此过程中,海外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也是需要关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隐瞒企业财务资料,或者虚构企业财务资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走私罪:有下列走私行为之一的,以走私罪论处:(一)擅自进出口限制和禁止的物品;(二)擅自进口限制和禁止的技术;(三)擅自出口限制和禁止的原料、制成品和其他物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应当真实、明确、不得冒用他人名称或者误导公众。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地下钱庄利用海外公司进行非法活动是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需严格打击,同时加强对海外公司的监管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