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但撤诉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是存在争议的,一般认为应依在没亏旅撤诉时,是否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口头告知等方法将权利人以提起民诉讼方法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为区分标准。如在撤诉时,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已以口头告知等方法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法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反之,未送达和未告知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此是否撤诉和何时再次起诉应注意诉讼时效,防止撤诉后再次起诉导致超过诉枯凳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章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空前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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