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泰安市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泰安市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条:“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二、泰安市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核发办理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泰安市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船员服务簿 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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