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潍坊市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条:“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十条:“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船员,可以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考试、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二、潍坊市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