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
释义 | 由于胁从犯只受到精神上的强制,其并未丧失意志自由,最终参加犯罪的决定还是取决于其本人的意志。 因而主观上有罪过,同时客观上又以一定方式参加了共同犯罪,故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 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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