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转非有报废期限规定:不同类型的运载乘客汽车互转时,应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进行报废;若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也需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进行报废。其他情况另有规定。 法律分析 营转非有报废期,存在以下规定: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时,按照使用年限较严格的规定报废;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时,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其他情况则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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