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赠与是否算作二套房?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受赠获得房屋的当事人不认定为二套住房,如果受赠后再购买第二套住房,则可以认定为二套住房。同时,房屋赠与的免税情形包括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以及对承担抚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赠与。其他情况下,受赠人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税标准根据赠与房屋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已经有房屋的,通过受赠获得房屋的,不认定为二套住房,如果受赠房屋后,再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以认定为二套住房。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房屋赠与免征个税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赠与三种情形可以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不属于上述规定三种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受赠人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0%”的计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如下确定,即: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例外情形的是,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赠房屋不认定为二套住房,但如果受赠后再购买第二套住房,则可认定为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根据家庭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同时,房屋赠与的免征个税情形包括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等特定亲属,以及对其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其他情况下,受赠人需要按照相关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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