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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止对负责人执行行政处罚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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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