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理界定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一、合同仲裁怎么申请 合同仲裁申请如下: 1、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到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机构或者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包括哪些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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