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扣押物品或者文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