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最高额抵押是指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因此,合同中肯定要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发生的期间。如果合同约定三年,就表示抵押人对三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一、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点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3、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决算期的确定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