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先定责还是先定损 |
释义 | 法律分析:双方事故,在通常都是先先认定责任,再进行车辆评估定损,因为责任未定,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对你车辆和对方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都有可能无效,所以先认定责任,认定了责任后再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定损 但是如果在车主强烈要求下,可以对损失进行评估后再进行责任认定,打个比方,如果甲方保险公司对甲评估了5000 对乙评估了6000 乙方保险公司对甲评估了7000,对甲评估了8000,那么事故责任认定出了哪方全责,就按哪方保险公司标准进行赔付,如果同等责任,及由双方保险公司协商一个统一的价格来进行评估。如果事故较大,牵扯人伤,交警考虑到以人为原则,可以适当的先行定损,再做责任认定,比如双方事故中,乙方有个人受伤,即将死亡,即使交警认为是乙全责,但是由于乙没有保险公司来承担人伤,通常会适当判定点责任给甲,由甲的交强险来承担一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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