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之间的区别是阶段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成立前出现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合同无效责任是合同成立后出现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更多样。 一、合同不成立缔约过失形成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缔约过失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形成缔约过失。 二、缔约合同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一、“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洽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简言之,合同成立了。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实际情形有哪些? 一、前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就是判断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二、主客观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并且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四、因果关系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