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假借、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泄露商业秘密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包括恶意磋商、欺诈行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缔结合同的一方存在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缔约过失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一方存在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类型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尽到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以避免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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