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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报告包括什么内容
释义
    1、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提交案件综合报告。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处分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四)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处理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
    一、死刑复核后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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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7: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