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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死刑复核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报送死刑复核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全部案卷、证据。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死缓可以减刑吗?
    死缓能减刑,死缓不能减刑的情形: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四)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的情形如下:
    1、属于主犯的;
    2、故意杀人外有其他罪行的;
    3、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
    4、故意杀人后焚尸、肢解尸体的;
    5、杀死多人或多次故意杀人的;
    6、极度狂妄在特定场合杀人的;
    7、杀死孕妇的;
    8、杀害社会特殊群体或知名人士的;
    9、故意杀人行为民愤极大的。
    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况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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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4: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