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承担债务:(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