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故意泄露绝密级1项,机密级2项,秘密级3项国家加秘密事项的,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专利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