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当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且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或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时,诉讼程序应当中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诉讼。 法律分析 (一)当一方当事人过世时,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 (二)当一方当事人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而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时,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三)当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且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时,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四)当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时,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五)当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时,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中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民事诉讼中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过错的情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过错的情形包括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回避申请、需要等待有关部门处理或者解决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当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且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或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时,诉讼程序应当中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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