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判决书不需要制作宣判笔录。只是规定书记员将庭审过程记入笔录,当庭宣判的,宣判内容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当庭宣判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时,不再制作宣判笔录;定期宣判的一般应当制作宣判笔录入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 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