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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急诊病历的书写使用本院门急诊病历本。
    法律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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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