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认定工伤对于旧伤复发是否适用? |
释义 | 工伤复发不需重新认定,但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被保险人经鉴定为旧伤复发可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需提供工伤认定书、鉴定申请表、相关病历等材料。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程序是必需的,才可获得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一、旧伤复发是否重新认定工伤? 工伤复发以后不需要重新做工伤认定,但是,如果是工伤导致旧病复发的话,当事人需要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的,因为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业鉴定人员确认,此次的旧伤复发跟之前的工伤事故是有直接的关系的。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或被鉴定残疾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旧伤复发的,仍可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则不能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实践中还要看该旧伤是否由于工伤造成的,如果是之前就因工受伤,治疗后又复发的,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2、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3、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4、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作出鉴定; 5、对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 二、进行工伤复发认定需要的材料包括什么?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旧伤复发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或者复印件;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鉴定事项应出具委托书; 6、属于老工伤人员申请鉴定的,需出具《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程序是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得出具体的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才可以根据具体的鉴定程序,对劳动者予以工伤赔偿。 结语 工伤复发后不需要重新做工伤认定,但如果是由工伤导致的旧病复发,需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被保险人经鉴定确属旧伤复发可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否则不能享受。旧伤复发鉴定申请适用于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统筹前伤情变化需继续治疗的、退休职工确诊为工伤的等。所需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病历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是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条件才可获得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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