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
释义 | 1、因交通肇事只有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肇事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2、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 医疗费: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举证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护理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1)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天) (2)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天)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60(元/天)×住院天数(天) 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天) 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2)伙食费 伙食费一般不超过6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鉴定费: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予以确认 诉讼费:按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处理 3、因交通肇事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因交通肇事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肇事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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