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员工年龄限制问题 |
释义 | 劳务派遣在18-59岁期间合法,但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甚至将其应用于主营业务岗位。这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使被派遣劳动者成为“二等”员工。一些用人单位甚至要求正式合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法律分析 18-59岁期间都属于合法的,所以派遣工也只能在这个年龄段里。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条款并未对非“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作禁止性规定,这就导致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结语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在18-59岁期间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然而,该条款并未禁止在非三性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导致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上大量使用派遣工。这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导致新的二元用工体制的出现,使被派遣劳动者成为二等员工。逆向派遣也成为一些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责任的手段。因此,对劳务派遣的使用应该严格控制,确保其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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