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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复议程序有什么
释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委会)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复议申请书由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发放和受理)。
    (3)市局或分局(指下设有征收所的分局)复委会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受理复议、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的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办公室受理复议后,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委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
    (5)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办公室对复议申请进行立案,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对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向争议双方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审理后写出复议报告呈送复委会。
    (6)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召开会议,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如属简单复议案件,可采取传阅形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7)市局或分局复委会对复议案件经过审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8)市局或分局复委会作出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9)市局或市局复委会办公室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复委会办公室将复议决定书抄送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征收分局(所),同时将有关资料录入电脑。
    (10)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复议决定书发出后,复委会办公室应监督检查双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如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原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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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1: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