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查看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预售商品房是否具有预售许可证。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对重要事项明确约定并且进行记载。例如:房屋面积、地点、价格、交房时间、支付方式及期限、开发商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内容、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确认该商品房是否存在已出卖、抵押、或被人民法院查封等影响后续合同履行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