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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长工作时间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释义
    延长工作时间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⑵必须与工会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延长工作时间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要符合以上条件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是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⑵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法》第61条和第63条分别作出规定,禁止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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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