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起诉离婚不到场会怎样 |
释义 | 离婚起诉一方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不到庭的一方进行传唤;如果经过两次传唤一方无正当理由还不到庭的,则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然后进行审理; 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庭的,则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然后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经过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就会判决离婚。 一、民事诉讼原告必须出庭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提到: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有提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这里所说的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须是无正当理由。 此外,拘传进行前,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执行。 二、行政诉讼被告不到庭如何办理?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所谓的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或者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一审诉讼期间,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已经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二是,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制度判决。 三、合同纠纷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合同纠纷的诉讼中找不到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被告经过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并且他是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那么法院可以对其拘传,强制其到庭,如果找不到被告,那么案件的审理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拒不到庭,将会丧失陈述、辩解的机会,将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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