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的效力 |
释义 |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的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称为刑事裁定。刑事裁定书的种类比较多,从内容上讲,可分为解决程序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和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从程序上讲,可分为第一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等。从形式上分,有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等。请看下文为您介绍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一)适用的范围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受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逃脱,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遗漏之处,裁定予以改正、补充。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要写明“XXXX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案号。仍按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写:“(XXXX)X刑初字第X号”。 (3)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如准许自诉人撤诉的裁定,写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地址、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4)案件由来项。应写为:“自诉人XXX与XXXX年XX月XX日以被告人XXX犯XX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正-文要用简洁、明确的文字,写明裁定书要解决的问题。 2、正-文 (1)事实。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简要写明自诉人申请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事实和理由。 (2)理由。驳回自诉的,写为:“本院认为……(简述驳回自诉的事实和理由。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根据,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 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写为:“本院认为……(简述是否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中止审理的,写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写明需要中止的理由)。” 终止审理的,写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据此,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3)裁定结果。驳回自诉刑事案件的,写:“驳回自诉人XXX对被告人XXX的控诉”。 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写:“准许自诉人撤诉”。 中止、终止审理的分别写为:“本案中止审理。”“本案终止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写“对被告人XXX终止审理。”) 3、尾部 (1)驳回自诉的、准予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交代上诉权。 终止审理的,写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审判员、合议庭成员署名、院印。 (3)裁定决定的日期。 (4)书记员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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