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 |
释义 |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在前案裁决文书中,应对合并审理的情形予以叙明。3.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4.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仲裁程序遗漏了部分当事人或仲裁裁决遗漏了部分仲裁事项,不应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5.公司筹办期间招用劳动者,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依法成立后,筹办期间的工作期限计入劳动者在成立后公司的工作年限。筹办未成功的,如果发起人或出资人是自然人,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6.因政府主导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革造成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和下岗生活费等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告知劳动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解决。7.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扣押劳动人事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受理。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认定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劳动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受理。9.劳动者在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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