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概述 |
释义 |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包括开庭审判、撤回自诉或驳回,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被通知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不参加或不出庭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再次提起自诉不予受理,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限制。第一审刑事案件可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拓展延伸 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程序的法律流程详解 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是指被害人或其合法代表在刑事案件中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其法律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首先,被害人或其代表需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其次,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自诉案件。若受理,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被害人或其代表可以进行自诉陈述,并提供证据。随后,被告及其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最后,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以是有罪或无罪。这一程序确保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行使自诉权利,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结语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立案条件的满足,并查明被告人、证据、管辖权等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符合条件的案件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可劝阻自诉人撤回或驳回。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受理并视为放弃告诉其他侵害人的权利。被告人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未参加或不出庭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再次自诉不予受理,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限制。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可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这一程序保障了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利,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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