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三年后离婚的彩礼钱不一定需要退还。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双方不满足以上条件,一般是不予退还彩礼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文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就是指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给付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水平下降了。给付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给付人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