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共同盗窃中认定不仅发起人和邀请收藏者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并且其他在共同盗窃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成员也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例如,在共同盗窃中提出建议和操纵盗窃犯罪的人,具有狡猾的盗窃手段、熟练的盗窃技术和在盗窃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在盗窃中特别积极地实施犯罪。一些盗窃犯既不是发起人也不是收藏者,但在被他人邀请参与盗窃犯罪后,他们在共同盗窃中特别积极和努力,在促进和实现犯罪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在这方面,它也应该被认定为主犯。因此,在共同盗窃案件中,主犯或从犯可以从谁是发起人、熟练的盗窃技术、是否在犯罪集团中占据主导地位来划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