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公安临控一般是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的,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超过二十四小时没有 证据的应该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 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的临控是一种侦查措施,就是监视、控制。国家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