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百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度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知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3、机动车登记;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回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三、居住证和暂住证有什么区别居住证和暂住证的区别在于本质不同。1、暂住证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期居住时可以申请,无明确权利和福利,主要起证明作用;2、居住证需要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时申请,除证明作用外,还享有多种权利和便利服务,如驾校办理、学校就读等。3、另外,居住证不是户口本,居住证是在非户籍所在地申领的,户口本是在户籍所在地申领的,本质不同。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