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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1、申请条件不同:
    (1)安置房的申请条件根据《暂行规定》,安置房对象为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具有辖区户口,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的。
    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所有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
    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2)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
    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2、房型概念不同
    (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
    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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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