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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南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
释义
    海南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七十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公共基础设施,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地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不按时处理者也无偿收归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期满前一年申请,并重新签订合同,按当时地价标准缴纳地价款。地上原有基础设施、建筑物、附着物为受让人继续使用。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未满,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七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各县、自治县和通什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含水旱田、菜地、园地、鱼塘,以下同)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含荒山、荒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以下同)十亩以下;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十五亩以下,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下,超过以上限额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让耕地一千亩以上或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应报省国土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规定条件的;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因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等需转让,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同意的;
    (四)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定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实现土地抵押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入市交易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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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40:39